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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业保险理赔纠纷代理点击了解更多「多图」

发布时间:2021-01-21 07:37:00        作者:保信







交通事故理赔需要什么资料

交通事故理赔需要什么资料   1、保险单凭。它是用来证明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权利,同时也证明保险公司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权利是要靠自己争取、主张的。如果被保险人是享有索要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可是自己却不去主张,那么别人肯定也不会主动硬塞赔偿金给你。所以,出现了保险事故,就需要被保险人自己去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现在保险公司一般也会提供格式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明、被保险机动车和驾驶人的驾驶。这些材料的出具是为了以防有人骗保的情形出现,同时也是为了了解该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属于承保的范围。因为有很多机动车保险里面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如允许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被保险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损害不予赔偿。   4、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是人民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因为这些文书都是出自比较有公信力的机构,所以保险公司能够比较好的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   5、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这是保险公司确定自己赔偿限额的重要依据。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有哪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有哪些 一、关于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之演变。 1、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人民研究2000年1月21日所作的法研[2000]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3、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理赔时会查证件的真假吗

保险公司理赔时会查证件的真假吗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派工给查勘员任务,椐你所说是应属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查勘员会即时致电报案人了解伤者伤情,打印保险抄单及投保人员清单后,到医院作人伤调查。调查内容,核对身份,住院床位号,疾病证明,已发生的费用情况等,还对伤者及相关证件、资料等进行拍照,还对伤者进行简单询问笔录。你的问题是出险的员工不在投保人员清单内的,不属保险责任。 拿到保单后要通过保单进行辨别:假保单的保、号都为后期机打的,并非与保单同时印刷而成,且保险期限和保险生效时间都过于笼统;真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时间,应该是到起止的年月日时分,而假保单则只有起始的年月日;真保单的背面应该显著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网址,可以查询保是否真实有效,而假保单则可能没有这些细节。


寿险理赔纠纷的快速解决途径

寿险理赔纠纷的快速解决途径 一、双方协商 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针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商量,友好协商,消除分歧,尽量达到一致意见,自行解决有关保险理赔中存在争议的地方。这种方法更加方便,节省时间,能够圆满。 二、第三方仲裁 由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双方存在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并做出裁决,申请仲裁建立在发生争议的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外一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申请仲裁裁决。此外,仲裁没有第二次机会,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三、法律 保险理赔争议属于民事,如果保险公司和受益人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获得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我国对保险理赔争议实行两审终审制,存在异议者可申请再审,但如果已经出具终审,则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由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仍然存在争议,可以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表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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