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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业保险理赔纠纷处理优选企业 保信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23 02:23:00        作者:保信







意外伤残理赔手续是什么

意外伤残理赔手续是什么 A. 索赔通知 当可能会引起索赔的意外情况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以填写完整的索赔申请表的形式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通知。若发生的情形,索赔通知应当立即递交给保险公司,其他情况的索赔通知应当在损失发生日起三十(30 )天内递交给保险公司。 B. 需要提交的理赔资料 对于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 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和受益人的明和; 3) 与该意外事故有关的报告和完整的; 4) 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对于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的与明; 3) 与该意外事故有关的报告和完整的; 4) 等级达二级或以上医院的主任医生出具的残疾诊断报告。保险公司保留要求提供其它与残疾有关的证明或资料的权利; 5) 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对于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的与明; 3) 完整的、疾病书、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及费用收据; 4) 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时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对于以上未提及的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索赔申请人填写并签名的索赔申请书; 2) 特定的保险金条款中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3) 被保险人的与明;


保险不赔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不赔的情形 1、不属于保险责任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后遭拒的情况也比较多见。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并不是的,并不是“百险皆保”,买保险不能望文生义。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能谴责“霸王条款”之时却无理取闹。 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另外,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楚保险的理赔范围,知道出险之后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 2、不如实告知和申报 诚信是保险基本的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答复。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3、他人代签名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不可取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4、观察期内生病 一些带有费赔偿的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任。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且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在先。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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